移送程序
当药监部门认定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对此有强制性规定。对于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而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等。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论行政案件办理到何种地步,都必须立即停下来,着手案件移送程序,不得等待行政案件处理完毕再行移送。但是,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经批准移送的案件,药监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执,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
第三,药监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四,药监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
第五,药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药监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药监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 2011.01.07
- 2011.01.07
- 2011.01.07
- 20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