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在医疗救护中对抢救患者的生命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医用氧属于药品管理范畴。近日,山东省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了医用氧气专项检查,共检查县级医疗机构3家、乡镇卫生院14家、社区服务站15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家,发现2家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工业用氧冒充医用氧,并依法取缔了一家非法销售医用氧气经营单位。
通过此次检查,笔者发现,基层医疗机构在医用氧气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对医用氧气认识不足。多数医疗机构不清楚医用氧气属于药品范畴,未将其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能区别医用氧和工业氧,不了解其用途、执行标准和检测项目的差异,更未认识到使用工业氧是违反《药品管理法》使用假药的行为。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购进渠道不合法。医用氧气是国家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用氧气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的医用氧。但有些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氧气,未审核供货单位和产品的合法性,或从不具备医用氧气生产和经营的单位购进医用氧,致使所购进药品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是供应网络不健全,难以满足需求。齐河县医疗机构点多、面广,对医用氧的需求量较大,但由于无医用氧气生产企业,供应也不及时,因而医用氧气的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一些工业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给医疗单位,给医院临床用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对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用氧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守法意识,规范医用氧使用行为。此外,还应增加医用氧经营网点,健全供应网络,开发医用氧市场,鼓励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医用氧气,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用氧需求。
- 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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