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
事件
5月,安徽省的小吴(化名)报名参加某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并参加体检后,被查出携带HIV病毒,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小吴一纸诉状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11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吴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29日,小吴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感染者可以做很多种工作而完全不会影响他人,请不要把我们排斥在这个社会之外!”
《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指出,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制度也或多或少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对此,《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解释是:“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一些制度与当前国际通行准则、相关法律存在差异甚至相抵触,是造成艾滋病就业歧视的重要诱因之一。”武汝廉说,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依然有一些规范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抵消了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多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作用,增加了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
有关专家表示,政府、用人单位、公众乃至感染者都呈现出对法律、法规、制度的一知半解:当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侵犯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要求求职者接受艾滋病检测,并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的时候,也并不知道已经违法;而当感染者面对不公平的对待,更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了。
“恐艾症”比艾滋病更可怕
事件
参与艾滋病就业歧视调研的工作人员曾接触到一位年轻的艾滋病毒携带者:26的小赵(化名)被查出感染艾滋病后,公司管理层立即问他是不是考虑离开。“我说这病不传染,公司可以通过教育培训,让大家知道这不是什么问题。可领导说,知识是一个问题,人的接受水平是另一个问题。”于是,公司给了小赵半年工资,让他主动辞职,说这样会“好看一点”。
虽然,目前很多人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仅限于母婴、血液和性传播”,但对于艾滋病的误解和恐惧却依然在蔓延。
“有些企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业,甚至拒绝在企业内部宣传艾滋病知识,好像宣传了就是承认企业有员工得了艾滋病,这种对艾滋病的恐惧是不必要的。”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抗击艾滋病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表示,希望企业积极宣传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为他们提供公平就业机会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公德与责任。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1025万家企业,但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活跃企业只有30家左右,还有很多企业对艾滋病存在误解,甚至讳言莫深。而一项针对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知晓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
“对艾滋病的恐惧与歧视已经成为全球遏制艾滋病流行的最大障碍之一。”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位官员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恐艾症”是一种比艾滋病更可怕的病症,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武汝廉建议,政府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保护,进一步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质量,从而消除歧视。
但“法律毕竟是维系道德的最低底线”。致力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士认为,持续不断地在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艾滋病知识教育、宣传工作对于消除艾滋病恐惧和误解将更为有效。
“作为消除就业歧视的主体,企业应首先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让企业领导和员工都能掌握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对艾滋病感染者不恐惧,不歧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郝阳说,防治艾滋病,首先要做的就是走出无知,战胜恐惧,包括企业管理者、社会民众和政府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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