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临床工作中,先兆流产患者用沙丁胺醇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新编药物学》、《妇产科疾病诊疗学》等专业书籍中,硫酸沙丁胺醇的临床适应症中,也均有预防妊娠早产、先兆流产、胎儿宫内生长迟缓等用途,但该药药品说明书上却注明禁用于妊娠3个月内的孕妇。这是怎么回事?
答:硫酸沙丁胺醇是选择性β2受体激动剂,可降低子宫平滑肌对刺激的应激性,抑制子宫收缩,改善胎儿供氧。但另一方面,沙丁胺醇可使胎儿出现轻度心动过速,有引起胎儿心肌缺血的风险。欧洲药品管理局药物警戒工作组(PhVWP)认为,从生物学上说,所有短效β受体激动剂均有可能增加心肌缺血的风险,因此在所有短效β受体激动剂的说明书中,均加入心肌缺血的风险警告。所以,临床医生应该对孕妇的情况加以判断,如果认为用该药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造成的风险,根据“权衡利弊”的原则,可考虑使用此药,但必须告知患者并取得同意。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临床中,因用药而引发医疗纠纷时,在医学教科书、药典用药须知、药物使用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中一般都以药品使用说明书为鉴定依据。所以,如果孕妇因哮喘或先兆流产需要使用β受体阻滞剂,改用特布他林片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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