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截至目前,已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但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影响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老百姓的受益程度。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严密设计。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采购价不得高于近三年药店零售价
我国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多年,但是一直无法确定采购数量,致使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因此普遍存在中标价偏高现象,俗称“越招越高”。
为此,《意见》提出了五项措施。一是实行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二是要求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基本药物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
三是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而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廉价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以保证供应。
四是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五是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意见》要求实行统一付款,将大大降低企业占压流动资金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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