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成本谁来补偿?
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商品都有批零差价,药品同其他行业的商品一样具有从批发价到零售价的价格差值,医疗机构作为医药市场的一个主要终端,获取一定的药品零售利润应该是完全合理的。医疗机构从药品购入到发放到患者手中,要经过购入、入库、储存、保养、出库、运输到门诊或住院药房、药房再次入库、拆零、上架、调剂等繁琐的物流环节,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另一方面,发放药品比其他商品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由于药品质量对患者特别重要,在物流环节上较其他商品有更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医疗机构在这方面投入更大的物流成本。而且销售药品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根据市场变化而提高价格。如2008年~2009年全国白蛋白紧张,供货价增加,某医疗机构购入白蛋白进货价为374元,销售价为378元。为争取到稳定的货源,医院还要答应供货商搭售当时滞销的丙种球蛋白的附加条件,医疗机构经营该品种基本无利。再比如,2005年山西某厂生产的环磷酰胺注射剂在广东省省属系统招标中以每支3.1元的价格中标,但到供货时,供货商声称由于原材料涨价,厂家供货价提高,公司要每支4.2元才能供货。由于有中标价限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能提高,医疗机构不购药会影响患者化疗,购药就要亏本。财务制度也不允许,若按高价购药,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这样的药品,医疗机构不仅不能提价或有意断货,还要千方百计保障供应。这在其他商品中很难见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药品加成是应该存在的。
“以药养医”会变成“以药养医生”?
解决 “看病贵”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间必须要达到多个中间目标,仅采用一个政策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是必要的,取消药品加成对目前医疗机构的影响巨大,因此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是取消这一不合理政策的前提。
笔者从调查中看到,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相对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已经高出许多,除了药厂和医疗机构,中间环节的加价占总药价的近65%,取消了药品加成收入,只是切断了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医药销售人员与医生的关系并不受影响,只要医生使用销售人员推销的药品,医生照样能拿到药品回扣。所以如果改革不是从制度开始,那么以前的以药养医中的“医”是医疗机构,而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就有可能只是医生个人了。所以取消加成对于有效降低医疗费用作用有限。
作为医务人员,笔者认为,无论医改如何进行,首先不能影响现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改要先从政策层面上理顺医疗收费和补偿机制问题。
药品价格虚高,关键在于药品价格规制失灵,一药多价、价格倒挂现象比比皆是。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依据也是偏高的药价,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天价芦笋片”的存在就是明例。医疗机构对销售药品的趋利性主要体现在“大处方”,医生乱开药的动力实际是在虚高的药价中,即生产企业的“回扣”,所以制定合理的药价是政府相关部门应研究解决的问题;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品种的控制上,药监部门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减少药品同质化可降低生产企业间恶性竞争;医药销售人员不再竞争医生的处方权,也就是减少了医疗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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