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为例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1月4日,疑因举报被送入精神病院14年的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务员郭元荣被接回家。竹溪有关部门称,起初是“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郭精神异常”,遂送郭到医院进行鉴定,并经郭家人同意入院治疗。
从上述解释中,不难发现两点:一是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二是这种治疗得到了其家人的同意。至于郭元荣本人的态度,则一字未提。
平心而论,对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都出自善意且具有相当的正当性。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估计,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数量相当大,其中大约1600万是重症患者。而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无论从社会利益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强制治疗都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特别注意,这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患者形成了强制,稍有不慎,极易演化为诱发纠纷的火药桶。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这种 “治疗”并不必然等于“强制治疗”。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
要使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正当合法,切实免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应当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强制住院,疾病应严重到什么程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目前各地依据的“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的一个附件。其内容不仅缺乏上位法授权,而且其中一些用语也不乏歧义。比如,在“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的习惯性认知背景下,“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即可强制收治这一条,就有误伤健康人的危险。
第二,强制治疗,该由哪些人说了算?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个人或机构是否有权对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治?怎样防止家属、单位与当事人发生矛盾而可能造成的迫害性强制?立法应当对监护人资格取得的司法程序、医院的收治程序,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阳光操作作出规定,增加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特别要加强监督,防止公权力滥用。
第三,住不住院,“精神病人”有无选择权?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志是所有医疗行为的基础性前提。只有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为例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总之,从根本上免除人们对“被精神病”的恐惧,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仅仅是个基础。“无危险,不强治”,应融入立法精神,成为执法理念。
-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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