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业的大门,再次向社会资本放宽。
就在一个月前,国办转发了五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文件明确:“建立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
“竞争”与“活力”,是紧密关联的概念,大凡“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买卖,总会透出一些浊气抑或霸气,让人在购买它的商品或服务时,花了钱却又不甚开心。
毫无疑问,开明的决策者将为社会力量办医架设高速“铁轨”,促使中国医疗事业格局发生大的改变。在新轨道面前,各路社会资本有没有修好开路的“轻轨”,将决定你能否成为占领先机的头一批“快车”。
本文仅就有意涉足医疗事业的有行业优势的国内药品生产、流通和终端销售企业,如何清晰定位,准确入轨,提些拙见。
定位营利/非营利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无论哪种形式办医,都是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
未出发前,必须先定位好办医的性质,是营利还是非营利?两者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同是经营,目标不同,战略和战术自然不同,服务的对象、提供的产品、资本增值的实现形式等,也会体现诸多差异。
到底要办哪种医疗机构,完全取决于投资人的初衷。从西方国家社会资本办医实践来看,随着企业家个人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其生存、保障等基本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自我价值更高的追求,是其做事的更强动力。办医、兴学,一直是中国这个东方文明古国做慈善公益的传统。今日之中国,随着企业家财富的累积和个人追求的升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的重要途径。
从国家政策来看,对两种形式的办医,政府都持欢迎态度,只需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审批机关则会“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然而,从政策的具体措辞上还是透露出了导向之别。对“非营利性”的,政府要“鼓励”,对“营利性”的,则是“支持”。这并不是说办成前者就“高尚”,办成后者便“市侩”,个中道理很简单——资本逐利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关键是掌握“度”。枉顾伦理道德,践踏法律红线的逐利当受谴责甚至刑罚,然而,把投资人的钱打了水漂,岂不也是另一种罪过?
办医也是这样。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医院,都要有收成,赔钱是万万不行的(笔者以为,如果有意赔钱的话,倒不如直接把要赔的钱捐助医疗事业更有意义)。换句话说,社会力量办医都要实现资本的有效收益。区别只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目的是替政府分担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巨大压力,体现投资人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为公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这是摆在第一位的经营目标。其后才是按照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合法合理地实现利润,并且营利后不是给予股东眼前的红利回报,而是把赚到的钱再次投入,使医疗设施更全,设备更优,医护人员素质更高,服务大众的能力更强,获得的社会赞誉和推崇自然就会更多。
笔者不太担心有经济实力、有运营经验的企业家办起医来会赔本,倒是担心有些人心存芥蒂,甫一入行,羞于谈利,心里想的是营利,却打着“非营利”的旗号来经营。这样自会名不正言不顺。面对政府的监管、公众的质疑,自是难圆其说,经营起来也会畏首畏尾,缩手缩脚,顾虑重重。
有必要再引用一段五部委文件原话:“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政府想得很明白,说得再清楚不过。无论哪种形式办医,都是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
投资者智慧考量
良好的声誉,要靠每事每人都有善念和善行,要靠每天点点滴滴地积累,而毁掉声誉,则只需一两件曝光事就能实现。
既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又要知悉哪些不可为,建立内部预警机制。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新政策给出了多条实实在在的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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