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医疗安全亮红灯 医院负责人将被告诫谈话
www.yongyao.net  2011-1-24 11:22:00  来源: 健康报    责任编辑:tgf
分享到:

今后,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提出,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办法》规定,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按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据悉,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