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右丙氧芬撤市后,对我国患者的治疗有何影响?
右丙氧芬与其他镇痛药相比,不具备显著的疗效。在相同剂量下,右丙氧芬的镇痛作用不如吗啡和可待因等阿片类药物。用于轻、中度疼痛的治疗效果也未超过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非甾体解热镇痛药。
在我国临床中,右丙氧芬复方制剂主要用于癌性疼痛的治疗,对于其他原因的疼痛治疗应用较少。无论对于癌性疼痛还是其他原因的疼痛治疗,均有可替代右丙氧芬治疗的药物。在癌症疼痛治疗原则中,因右丙氧芬存在治疗局限性,目前国际上也不推荐使用该药品。因此,右丙氧芬的撤市不会给患者的治疗带来负面影响。
6、右丙氧芬撤市设立过渡期的理由?
右丙氧芬为阿片类镇痛药,与其他阿片类镇痛药类似,其不正确使用可能带来一定的成瘾性。但与吗啡、可待因等强阿片类药物不同,右丙氧芬的成瘾性较低,临床还将其用于脱瘾的二线治疗。
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右丙氧芬复方制剂不宜长期、连续服用。按照说明书的指导用药,停药时患者一般不会出现明显撤药症状,但如果长期、连续、大剂量用药,可能会出现戒断综合征,此类患者应咨询医生,逐渐减量停药。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逐步撤市的决定,便于患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顺利停药,并逐步过渡到其他替代药品治疗,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7、在过渡期对医护人员和患者有什么建议?
建议医生在过渡期内,不要为新患者处方右丙氧芬复方制剂;目前正在使用该药品的患者,应及时就诊,并向医生咨询停药及替换药品治疗的方案。
在替换其他药品治疗之前,患者如需继续用药,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出现异常状况应立即就诊。该药与酒精同时使用,可降低其毒性反应的阈值,因此用药期间禁止饮酒或使用其他含酒精的药品或饮品。与其他中枢神经抑制药(如镇静催眠药、抗抑郁药)共同使用可能产生协同作用,增加发生不良反应的风险。在用药期间,尽量使用可达到镇痛效果的最低剂量和最短疗程,严禁超剂量用药。
8、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撤市行动?
在撤市的过渡期内,相关企业应严格控制已上市含右丙氧芬药品制剂的流向和数量,并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继续监测该药品的不良反应,同时与相关专业人员和患者积极联系,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信息,保证有需要的患者能够获得药品,以便顺利完成药品的转换治疗。自2011年7月31日起,相关企业应停止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的生产和销售,收回已上市药品。
9、英国和欧盟的评估结论及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英国最早注意到右丙氧芬的安全性问题,尤其是药品过量的风险。2004年,英国药品管理部门对右丙氧芬的风险和效益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认为,右丙氧芬在治疗疼痛效果方面无明显优势,而药品过量的风险却不可被接受,即右丙氧芬的效益/风险比是负向的。2005年1月英国宣布将此药品逐步撤出市场。
2009年6月,欧洲药品管理局在欧盟范围对此药品进行了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已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右丙氧芬比其他可替代的镇痛药更有效,但证据表明该药因过量使用导致的死亡数量却明显增加。委员会最终得出结论:右丙氧芬的风险,尤其是过量使用(有意或疏忽造成)导致死亡的风险大于其治疗效益,建议将右丙氧芬及其复方制剂逐步撤出欧盟市场。
10、美国的评估结论及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也组织专家对右丙氧芬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2009年7月FDA发布信息,允许右丙氧芬仍留在市场,但要求在说明书中加入黑框警告,强调过量使用导致的风险。与此同时,FDA要求制药公司开展一项新的研究,以明确右丙氧芬在心脏方面的毒副作用。新的研究数据表明,右丙氧芬的使用升高了患者发生严重甚至是致死性心律失常的风险。据此,2010年11月FDA也做出了右丙氧芬撤市的决定。
- 2011.01.31
- 2011.01.31
- 2010.11.23
- 201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