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0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刊载。
《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本市建立了统一的覆盖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办法,使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了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查处
市政府在2008年3月修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规定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办法》明确将这一行政处理措施普遍适用于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了对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的参保人员的处理
《办法》规定,采取临时改变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措施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应当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当于审核检查完毕的当日,恢复其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
——增加了查处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操作性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必要的细化。一是在考虑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意、行为性质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分为骗取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行为(第十七条)和医疗保险费用违规结算行为(第十六条)两类,并以列举方式分别对上述两类违规行为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二是对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在幅度作了具体细化规定(第十九条),以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三是对参保人员及其他个人的违规行为(第十八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以增加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 2011.01.06
- 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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