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药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形成良性循环
珍稀药用资源是中医药发展重要的资源,长期以来,如何按照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和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高人工养殖的水平,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是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内外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濒危药用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使其不再濒危,银杏的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刘张林指出。
“现在我国一共记载濒危物种358种,其中药物168种,占到53%,中药发展不能建立在濒危物种上。”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黄璐琦表示,针对珍稀药用资源保护,要摸清家底,搞好普查,大力发展人工种植和养殖,同时进行类同品的开发,以适应工业化生产。
“没有利用就没有保护,二者要形成良性循环,我们对濒危物种保护和利用,也应该以创新和发展角度来应对。”房书亭说,“我总感觉有一种悲哀”,一方面我们在讲大力扶持和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中药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另一方面我们阵地越来越小。药材价格上涨、中成药价格下降,物种的问题限制某些中药品种正常发展,使我们赖以治病的药物范围越来越小,这样下去将来很可能就用很有限的几味药保障13亿人民的健康。
“我们既要发展,也要保护,但是绝对不能走两个极端。”黄乘明说,绝对保护,我们就不能穿皮鞋、用皮具;绝对发展,环境破坏的后果就是人类消灭自己,“我们都不愿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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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文
(1988年发布,200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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