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权益受损由谁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因此,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因而,被亲属因利益关系送进精神病院在众多“被精神病”案例中尤为引人注目。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认为,这对疑似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有所保障,或使这些悲剧不再发生。
“精神卫生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涉及医学和人权的问题。各方都期盼着《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但它仍然存在细节不够、界定不严的问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刘瑞爽说道。
唐宏宇认为,相对原有的“谁送谁接”,现在的“即时放人”更加保障了疑似患者的利益,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监护人因利益关系送诊,但唯一的缺憾是缺乏补偿机制。
建 议
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
对草案第三章中反复出现的“医疗机构”一词,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表示十分不妥。他认为医疗机构的概念过于宽泛,“诊所、卫生站(所)、疗养院都属于医疗机构,但他们显然并不具有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能力。”
对于我国精神卫生的现状,栗克清给记者提供了一组严峻的数字:“全国各类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7.5%,但我国目前注册精神科医师不到两万人,精神科病床在20万张左右,全国有70%的重性患者没有得到规范治疗。仅河北省就有1600万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河北省,每万人病床1.2张,每十万人仅有一位精神科专业医师。河北省的数据还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陈志华认为,这样的供需矛盾也有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实施。“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诊断需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在目前来看绝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很难满足2名以上的数量规定。”
慎对精神外科手术
草案最大的争议是关于精神外科手术的第三十九条以及与之相辅的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为最佳治疗方法时,可以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但是应当在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患者已同意后实施。”四十条则具体规定了非精神科手术和实验性临床医疗如何实施。
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在场的医学和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此条款应该删除。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表示:“精神外科手术目前处于试验阶段,在国际上是禁止进行的,卫生部也有相关规定。所以草案不能开此先例。”陈志华也表示,精神外科手术属于破坏性手术,其造成的后果是不可恢复的,这不仅是个医学问题同样也涉及伦理。
另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见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草案中明显存在对精神病的诊断性质不了解的问题。”唐宏宇表示:“精神病根本不可能通过体格检查出来,它本身的性质不是躯体疾病。所以我们建议改为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精神检查和其他的一些物理检查等。”
政府投入纳入法制轨道
唐宏宇说:“纯医学上的判断是不会存在‘被精神病’的状况,但精神卫生却并不是一个纯医学的问题。”
以2008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例,其中肿瘤学项目达215项,而精神病学仅有28项。在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肿瘤临床科研相关的项目超过300项,而精神病临床科研相关的仅有60余项。
栗克清说:“政府、社会对精神卫生方面关注较少、投入不足。在科研调查中,河北省有46%的精神卫生机构仅处于可生存的状态,获取利润可能就会导致‘过度治疗’和‘被精神病’。这已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规范的问题,政府的领导实施和必要的财政投入都应成为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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