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措施:独立监管+协议+保险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何平律师提出,可采取以下三大措施进行完善:
1.组建完全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可以由有关机构设立,只有完全独立,才能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医药伦理委员会。
根据《规范》的规定,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何平律师认为,即使遵照《规范》的规定,但由研究、试验单位组建的伦理委员会,也很难想象会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理工作。
2.与受试者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
何平律师说,一份知情同意书不能完全涵盖研究者与受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同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可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试验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试验药物造成受试者身体损害的具体衡量标准;试验药物造成受试者身体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试验者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等。
3.设立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要求药物研究、试验单位为受试者投保,而在西方国家均有相应要求。”
何平律师说,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上海有一家制药公司曾向美国FDA提出了该公司研发的银杏新产品“杏灵滴丸”的临床试验申请。结果是毒理、药理和临床前试验均无任何问题。最后,该产品即将进入实质性临床试验,美方提出必须由“杏灵”生产商事先缴付1亿至2亿美元的“药品临床试验保证金”给相关美国保险公司,以备一旦试验中“出事”(病人死了或致残)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保险的意义不言而喻,是为了保障受试者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时,能获得及时的治疗与赔偿。
何平律师认为,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作为受试者的试验。但是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美国医药公司须为试药者投保
在西方,对试药人的保护法律非常健全。以美国为例,新药平均研发费用为9亿美元,其中人体实验环节就占了40%。而且医药公司必须签订保险合同,不但要为受试者试药期间的不测投保,日后产生的毒副作用,也在保险范围内,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这一行业进行监督。
- 20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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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