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作出要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78年12月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
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部还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识供卫生院使用。
有专家表示,新管理办法的重点在于对卫生院发展和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同时从中央层面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强化各地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3.78万所乡镇卫生院,115万人员,其中有97万卫生技术人员。2010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和出院人次占到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4.97%和25.71%,分别为8.74亿人次和3635万人次。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管理办法要求,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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