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预防:用人单位是第一主体
如果张海超所服务的公司采取了预防措施,如果关仲旭打工的矿山有合格的保护设施,他们就不会走到“开胸验肺”、“穿刺验肺”的地步。另一个案例中,北京一家国营宾馆的地毯清洗工杨同来,在完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长期浸泡在含有化学品的冷水中,双腿从发炎直至发展为职业性神经中毒,走路已非常困难。
在专家们看来,职业病事实上完全可以预防,关键是源头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或许有一些偶然性,但是职业病没有特别的偶然因素,一定和职业危害因素相关。只要把职业危害因素治理住,就一定能预防职业病。”孟燕华说。不过,她的研究却发现,一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远不如安全生产。“安全问题可能对生产有直接影响,但职业病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基本影响的就是人,所以企业没有动力真正落实预防责任。”
“如果企业不落实责任,预防就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坚持预防为主、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共识。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黄乐平担忧,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去劳动关系化”也就是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据了解,今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完成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呈现泛滥之势。“这种釜底抽薪的做法,该如何应对?”黄乐平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的困惑。
现在,这个问题已经纳入了立法机关视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特别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立法的关键是在前面。我们要把源头控制住,让劳动者有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生产环境,这要靠企业和政府。”孙树菡说。
政府兜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每天上午,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都要看20来个病号,这些病人中,为了拿职业病诊断书的,只占三成左右。
“职业病在医学上有一个特点,相当一部分病人是在离开岗位很久以后才发病的。他们告诉我,五年前、十年前在哪里工作,但现在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没有了,你怎么去追究责任?”郝凤桐说。
在今年6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卫生部部长陈竺专门就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说明。他表示,可能遗留的问题是仍有少数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患者,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例如在私人小矿井打散工且在多个矿井间频繁转换工作的农民工等,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这些劳动者,往往出现群体性职业病突然爆发的事件。为了保证他们能就医和正常生活,各地想了多种办法。有的地方由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出面对这些职业病患者进行资助,还有的地方,政府牵头,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对患者进行帮扶。
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希望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看来,这款规定是一个突破,但要把时间明确为修正案实施以前。“修正案实施以后,又出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根本的是要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还是认为,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只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切出来1%—5%,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基金,来救助那些找不到雇主的职业病患者,这并非难事。
“总的看,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花了很大工夫,比第一稿成熟很多。但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说。
职业病防治,路还很长,但希望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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