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将建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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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将建一站式结算
www.yongyao.net  2011-11-22 18:36:57  来源: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h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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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出台了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既实现了城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的统一,又明确提出要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民政、人社和卫生部门正在积极开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市、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参保资助和门诊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

参保资助: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万元但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在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在7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相关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的;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等,都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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