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全区统保工作的通知》,从2012年1月起,宁夏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据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的基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损失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对化解医患矛盾,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将发挥积极作用。
宁夏将力争公立医疗机构于2012年6月底之前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全区统保。已自行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区统保,或退出现医疗责任保险后参加全区统保。鼓励和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区统保。
据悉,宁夏已完成全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采购工作,确定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体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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