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责任要追究
但监管体制更值得反省
有报道指出,在此次涉案的9家公司中,四川蜀中制药的诺氟沙星和阿莫西林胶囊都是基本药物。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监局对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全部检测,这两个品种因何漏检,相关部门至今迟迟未作答复。
此外,涉案的生产胶囊企业大多是正规企业,上榜的13种药品也全是正规医药公司生产, “铬超标毒胶囊”几乎已是制药行业公开的秘密。然而问题还在于,点破这是一件 “皇帝新衣”的不是众多的监管部门,而是媒体。监管失职、失察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官员,责任又该如何追究?
刘宪权表示,监管的责任必然是要追究的,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监管者存在渎职、玩忽职守等情节,当然可以追究刑责,不过一般而言,从行政层面追责的可能性更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事件曝光后,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是必然的,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到底是从来没有监管过,是发现问题仍旧放任,还是在监管中存在漏洞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邹荣表示,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并非最终的目的。 “为何此类事件总是媒体先曝光,拥有监管手段的政府部门却发现不了?现在已经到了要深刻反省目前监管体制的时候了。”邹荣说。
邹荣称,正如胶囊事件中,胶囊本身不是药,生产胶囊的企业可能是质监部门在管,而胶囊最终会被用作药品的包装,药品又由药监部门管。将社会事务拆解成了不同的环节,交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多头管理的方式必然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的问题,监管难以无缝对接。再加上政府协调不力,才会导致此类事件频发。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监管模式,即便此次的监管部门受到了处罚,依旧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
此外,事件发生后,正是考验政府部门综合协调能力的时候,有关部门首先应该查清药品流向,对问题药品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还应对类似产品开展普查。
购得不合格药品
消费者可主张权利
对于买到问题药品的消费者,该如何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贾明军律师指出,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不合格的药品,可以向药品的经销商或者药品生产厂家要求退货,但由于此次事件中的胶囊生产企业只是原材料的生产者,因此消费者难以向这些厂家主张权益。
除了退货外,消费者是否能够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 “退一赔一”?贾明军认为,药品消费更多地属于医患关系范畴,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出的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消费概念,还有待讨论。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食用了不合格药品导致疾病产生,发生了医疗费用,那么消费者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疾病与不合格的药品有关,例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给出的权威鉴定报告等。如果能证明其中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向药品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
-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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