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卫生部于2004年、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要求,为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卫生部在通知中重申相关要求。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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