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开药品销路,竟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医生行贿1.7万余元。近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叶坤系重庆某制药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在漳州地区的药品销售工作。为增加销售量,叶坤于2008年至2010年间,先后送给漳州市区医院4名医务人员药品回扣费共计1.78万元。2013年3月22日,叶坤案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刑事立案侦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此,检察机关对叶坤提起公诉。
鉴于叶坤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具有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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