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建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可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日前,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明确指出要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并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据介绍,日前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对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
市卫计委介绍,《办法》对医疗机构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除此之外,还将缩短医疗机构审批时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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