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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
www.yongyao.net  2014-8-1 14:14:40  来源:国家卫计委  责任编辑:cq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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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埃博拉出血热尚没有疫苗可以预防,隔离控制传染源和加强个人防护是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的关键措施。

(一)病例和接触者管理。

一旦发现可疑病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密切接触者是指患者发病后,可能接触其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的人员,如陪护、救治、转运患者及尸体处理等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之日起21天。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咽等临床症状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

病人死亡后,应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尸体应消毒后用密封防漏物品包裹,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需作尸体解剖时,应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执行。

(二)医院内感染控制。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院内感染控制。

1.加强个人防护。

在标准防护的基础上,要做好接触防护和呼吸道防护。

2.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均严格消毒。

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需严格消毒,可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具有传染性的医疗污物(污染的针头、注射器等)可用焚烧或高压蒸汽消毒处理。

人的皮肤暴露于可疑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的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应立即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或用0.5%碘伏消毒液、75%酒精洗必泰擦拭消毒,使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粘膜应用大量清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

3.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

所有涉及埃博拉病毒的实验活动应严格按照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采集标本应做好个人防护。标本应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至具有从事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活动资质的实验室。

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有相应的生物安全级别和实验活动资质。相应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应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病毒培养在BSL-4实验室、动物感染实验在ABSL-4实验室、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在BSL-3实验室、灭活材料的操作在BSL-2实验室、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在BSL-1实验室中进行。

4.流行病学调查

主要包括调查病例在发病期间的活动史、搜索密切接触者和共同暴露者,寻找感染来源。

5.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做好风险沟通

积极宣传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宣传相关知识内容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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