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膝关节疼痛,市民蒋某到医院做检查,才发现3年前手术时,残留了一颗螺钉在体内。因协商无果,蒋某将医院诉至天心区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近日达成和解,院方向蒋某一次性补偿9000元。
5年前,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并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一年,蒋某到湖南某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取内固定,该院对蒋某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在手术前,蒋某和医院签下协议,医院告知其手术有风险,可能会有残留物。
2013年4月,蒋某觉得右膝关节疼痛,检查后发现胫骨上端有一颗螺钉。蒋某于是来到湖南某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取出螺钉。2013年6月,该院对其进行免费治疗,将螺钉取出。
而后,蒋某以该院手术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损失后遭拒绝。今年6月,蒋某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因蒋某未能向法庭提交其损失的具体凭据,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法院主持调解,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蒋某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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