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等十人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潍坊购买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110盒、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50盒,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给药店经营者即被告人隋某某、姜某某、盖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辛某某、梁某某、宋某。而这些被告人明知乔某某卖的是假药,却仍对外销售牟利。经北京市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核查,以上毓婷左炔诺孕酮片避孕药、司米安米非司酮片避孕药并非该公司生产,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隋某某、姜某某、盖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辛某某、梁某某、宋某等十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假药的,均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十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近日,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2015.03.02
- 2010.07.16
- 2008.07.09
- 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