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胆泻肝丸、齐二药等药品事件引发了“中国为什么没有药品召回制度”的议论。8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措施,并酝酿实施药品召回制度的方案。这意味着,药品召回制度不久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特别规定》的续写
7月2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规定》中提到的一些新制度,如风险产品召回制度,国家药监局将专门制定相关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简短的《特别规定》为药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打下了铺垫。
“我们非常高兴,这是政府第一次提出,强制性产品召回制度包含药品在内。”国家药监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国家药监局一直有启动药品召回制的想法,这次终于找到了“政策支持”。
据海军总医院药剂科主任孙忠实介绍,国际上,召回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被引入药品监管中。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问题药品的召回,体现了政府、企业对百姓用药安全和企业信誉的一种负责态度。遗憾的是,在我国除武汉等地推出了药品召回制外,至今没有药品召回的全国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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