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中草药重量偏差如何处理》一案,叙述了消费者黄某在大药房购买了17.9克的冬虫夏草,两日后发现少了0.2克。那么,到底是中草药会“缩水”呢,还是大药房的计量器具不准?文章除了交待清楚基本事实外,还列出在执法人员中产生的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该文作者之所以提出此案,一方面是对于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困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涵盖所有交易中计量负偏差的法律规定……
文章刊出后,得到各地读者的热烈响应。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期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中草药缩水”谁之过
本案仅适用调解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李文涛、赵鹏、王长哲、河北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营子分局李会敏、李倪娜认为:
本案不应处罚,因为冬虫夏草这种药材含有水分,会因存放地点不同、干湿程度不同产生重量偏差。同时,电子秤一般是双面秤,购买双方同时能看到读数,两天后再称重产生的误差就不是药店的问题。另外,还应考虑秤的分度值、最大秤量和最小秤量,世界上没有绝对准的东西。秤有误差,只要在允许的范围内就是合格的。综上,本着和谐公平的原则,本案应以调解解决。
安徽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江苏新沂质量技术监督局朱君、江苏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兴正、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天祥认为:
此类纠纷只适用调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抓紧制定针对中草药等特殊商品的计量偏差法律规定。其理由如下:
1.以重量结算的中草药商品在经营中出现相应的负偏差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金、银饰品和食品的相关规定,无查处依据。
2.如果消费者黄某现场对交易值提出异议并举报,质量技监部门可以认定大药房涉嫌伪造数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其两日后提出的计量偏差查处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3.对无法定依据、证据不足、理由不充足的类似计量纠纷,不可做出行政处罚,仅适用调解。
此案的提出,主要是希望国家早日制定涵盖所有交易中计量负偏差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制定部门规章时避免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