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意见都不妥
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昌祥、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拉茨燕、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认为:
就本案而言:三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在无查处依据的情况下,考虑进行计量纠纷调解。我们觉得即使在有依据的情况下也只能进行调解,正如药房负责人所称,中草药会随着时间的推延而缩水,谁又能保证投诉人黄某是否将冬虫夏草进行干燥处理后再来投诉的呢?为什么在购药时不投诉而非得等到两天后呢?质监部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无故损害商家的利益。
其次,如果想要对该药房进行处罚的话,也不是没有办法可行,质监部门可以在接到投诉时,让黄某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再去药房称取任意重量的上述物品,进行现场检测,如果药房所称出的药品实际值与结算值仍有误差的话,完全可以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第六条进行处罚。至于第二种意见,建议参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纯粹是无稽之谈,如果药房提起诉讼的话,有可能会败诉。因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只是针对食品和金银饰品的,并不是什么商品都可以参照适用的。
因此,这种计量纠纷只能进行调解,而不是见到投诉就非得进行处罚不可。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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