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伪造数据
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冰清认为:
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较为合适。《计量法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所指的伪造数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不诚实的测量,出具虚假数据或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违法行为。大药房使用的电子秤是经过检定合格的,并且在有效期内,他们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了不诚实的测量,就是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而药房负责人称冬虫夏草会随着时间的推延和水分的丢失,重量会“缩水”,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若能证明药房负责人进行了不诚实的测量,即可以按伪造数据处理。
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许秋茹、张利、李秀倩、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河南淅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杜改霞、武军凯、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认为:
对于本案的处理,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冬虫夏草属于贵重特殊商品,贵重商品的零售是当场称重交易,经核实后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可以参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金银饰品负偏差的规定处理。大药房使用合格的电子秤进行了不诚实的测量,实际值与贸易结算值不符,可以认定为伪造数据,应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本案是计量偏差
河北丰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兴明、朱晓燕认为:
读了《中草药重量偏差如何处理》一文,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都不恰当,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不应超过国家规定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此案例中使用的商用天平分度值为0.1/g。而测量结果是0.2克。所以应按《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对大药房进行处罚。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吉华、王晓冰、刘峰、河南淅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吉萍、全沛源、河北围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国华、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刘新厚认为: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1.大药房称量冬虫夏草用计量器具精度太低,有错在先。案例中,大药房使用的计量器具分度值为0.1 g,也就是说其误差可达0.1 g,但是其所称量药品“冬虫夏草”单价为198元/克,如果用此计量器具称量,那么误差就可能达到19.8元,如此贵重的药品用此种精度的计量器具称量欠妥,因此有错在先。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监部门可以据此处罚销售者。该案中,大药房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为0.1 g,但是出售给消费者的中草药偏差却达到了0.1 g,因此违反了该规定第六条,应该依据此条处理大药房。
3.如此处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督促大药房更换合理的计量器具。虽然国家对中草药的负偏差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正是由于大药房不合理使用计量器具在先,此种情况下出现的纠纷,就应该赔偿消费者,同时及时规范其行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