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这样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投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从参保的第二年起,由参保城镇居民在缴费期限内(每年度10月8日~11月30日)自行到福州市农业银行所有网点(也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机缴费等方式)按参保登记证件号(身份证号)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后要求重新参保的,只能在下一个年度缴费期缴费后重新参保。
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已缴纳的医保费用以12月31日为时点,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退回已缴纳的下一医保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类病列入大病病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参保城镇居民大病病种的确认:经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后,由参保城镇居民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确认表》和选定医院的病历、医保卡到属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保险待遇这样计算
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比例详见表格。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
在保险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包括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0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