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分工
旧《办法》:审批权配置不合理
新《办法》:各部门间相互制约
旧《办法》在审评、审批权力的配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这导致程序不够严密,过程不够透明,不分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新《办法》则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SFDA、省级药监部门及SFDA药品审评中心、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检所等部门在药品注册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参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SFDA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吴浈说,今后还将根据审评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监控地对审批事项进行委托。
抽样改革
旧《办法》:样品来源不明确
新《办法》:生产过程中抽样
抽取样品由“静态”改为“动态”。吴浈说,过去是在研制机构申报资料的时候把样品送过来,样品来源不明确,不知道是在实验室还是在生产企业做的,甚至有个别研制机构从市场上买样品来送审。
为了确保抽取样品的真实可靠,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的样品在生产现场检查时,现场抽取批量生产出来的样品。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抽样,并将抽样工作与GMP检查结合起来,改变了现行办法中只抽取样品不看生产过程、不验证生产工艺的做法,保证了药品注册抽样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