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痛不如短痛
“"24号令"总的来说是以控制一药多名、降低药品价格为目的的。应该说,换装对于整个产业集中度提高和规范医药行业发展肯定是有益的,而对于企业的影响只是在规范行业过程中的一种阵痛。”国风大药房一店长如此分析。她还认为尽管限制较大,但药企还是可以通过图案、底色等元素对药品包装做出区别,因此,企业今后应在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多下功夫。
“其实负面影响是可以消除的,只要应对得当,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旧交替引起的麻烦。”药监部门提醒企业应根据政策适时应变,首先掌握好新包装上市时机,要么抢在大多数企业新包装上市前,就开始推出自己的新包装,这样企业的广告、促销、传播等措施受到的干扰会较少;要么选择最晚的时间上新包装,消费者对更换包装有所了解,接受起来就比较容易;或者一次性更换,趁机提高包装档次也不失为很好的办法。此外,做好渠道各环节的新包装传播沟通,提高渠道认知和消费者认同,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功课。
阵痛是每一场变革的衍生物,要想将长痛化为短痛,除了积极应对,寻求出路外,别无他法。
新闻背景:
“第2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规定,制药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必须按照新规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该新规对药品外包装盒及说明书的内容均做了详尽规定,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商标大小、名称位置、字体、字号、字体颜色等。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今后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此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此外,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企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