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商难收回投资
不肯申报“孤儿病”
虽然同样的药物实际证明可以涵盖不少“孤儿病”,但是在说明书上每填多一个病症就需有相应的临床检验报告,而检验报告必须是对于该病症使用该药物的全套三期临床测试,耗钱耗力不说,由于该病发病率低,将来投资回报甚小。由此,药商可能宁可放弃“罕见病”市场,也不愿投资开拓此适应症。
相较之下,对于某些越来越突出受重视由此不得不新单列的病种,业内人士认为,药商不是不想挣这个新崛起市场的钱,而是从病种单列到药物跟进三期临床试验通过新病种适应症申报,前后时间差可能比较漫长,所以目前而言,新单列病种就属于“青黄不接”少药可治时期。
他山之石
美国1983年通过
《孤儿病药物法》
为了保障“孤儿病”患者的权益,美国国会1983年1月4日通过了《孤儿病药物法》,其授权卫生部,在治疗“孤儿病”的任何药物问世后的7年之内,如果再出现治疗同一种病的其他新药,卫生部不对其发放许可证。
如果发现已认可的“孤儿病”药物还能治疗另一种“孤儿病”,则可以将这种保护期再延长7年。这样,药物开发商就吃了定心丸,敢于在“孤儿病”药物开发上投钱。
对于“孤儿病”药物开发商来说,7年的保护期是比药物专利更有效、更实惠的保护方案。回过头来看,这项法律确实推动了“孤儿病”药物的开发,因为法律出台后,“孤儿病”新药品种的年增长速率很快,到1995年9月,美国已有472种药品被认定为“孤儿病”药品。一些“孤儿病”的实际死亡人数和相对死亡率均有所下降。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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