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因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而导致中毒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中的唯一幸存者任贞朝最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判决,在广东中山三院去世。
代理任贞朝索赔案的律师陈北元心情无比沉重,而另一件事情也让他轻松不起来,他同时还代理的另一起轰动全国的“甲氨蝶呤”药害事件也同时陷入索赔僵局。
药厂拒绝谈判 受害者索赔陷入僵局
据介绍,一支5mg的甲氨蝶呤注射剂的市场最高零售价不超过4元钱,但一支不足4元钱的受污染甲氨蝶呤,却可能使一名病人从此瘫痪,生活无法自理。
“现在药厂方面已经拒绝再和我谈判。”作为甲氨蝶呤药害事件受害人律师代表的陈北元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受害人及其家属目前正处于难以满意的赔偿与高额医疗费的双重焦虑之中。
陈北元向记者展示了一份药厂向受害患者提出的赔偿合同。他告诉记者,自2007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宣布事件处理结果后,药厂分别向受害患者提出过赔偿条件,赔偿金额在30万元到60万元不等,但要求“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互不追究”。
“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对赔偿项目和金额有意见,尤其是患者瘫痪以后的后续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等,一些受害患者还只是五六岁的孩子。”陈北元说,“受害人不愿意签订药厂的合同,药厂又拒绝再谈判,现在就僵着。”
“齐二药”事件时就有律师上书
早在2006年5月,听到有关部门已着手理赔“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者的消息后,陈北元就和其他几位律师经讨论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立法,遏制假药劣药泛滥成灾。
“如果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消费者不幸遭遇产品不安全事件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使消费者所遭受的精神与物质损失得到足够抚慰,这样的惩罚也足以使经营者以儆效尤。”陈北元说。
陈北元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很多时候已无法真正补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尤其是质量缺陷药品造成的侵权损害案件。受害者不仅要忍受身心伤痛,还要耗费财力精力应付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太小,不法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会远远大于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权利的价值,这显然会使整个社会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