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被污染的甲氨蝶呤可致人瘫痪 双倍赔偿才8元
这个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的赞同。吴景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谓的“惩罚性赔偿”不过是消费者比较熟悉的“双倍返还”,并且是交易额的双倍返还。比如甲氨蝶呤事件里,一支甲氨蝶呤本身的交易额不超过4元钱,即使双倍返还也才不超过8元钱。显然,这与所谓的“惩罚”相差甚远。
“国外一些制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其立法根源也是在惩,而不是在罚。”吴景明说,“中国的立法应该改变消费领域不法者违法成本太低的现状。”
不过,是否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学界还一直存有争议。吴景明分析说,反对者的声音主要是担心惩罚性赔偿制度破坏了民法一贯强调的“公平”原则。有多少损害就做出多少赔偿,这样“一对一”才符合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一对多”或者“多对一”则都是对公平原则的破坏。
“但消费领域比较特殊,即并非每一个受到了侵权损害的消费者都会主动寻求赔偿,因此即使违法者对某一位消费者进行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所有受害消费者而言,它的赔偿反而是公平的。这个观点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吴景明说。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方向也是“从严”的
正在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
“这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显然又进了一步。草案虽然还没有最终修订通过,但至少这个草案体现出了当前立法者的立法倾向。”刘俊海分析说,“食品尚且如此,药品就更加应该建立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消费领域,尤其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呼声很高,几位受访学者也一致强调说,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定是“从严”的,启动惩罚性赔偿需要严格的认定,包括主观故意欺诈、恶意违约等不同情形,防止这种极端措施被滥用。
“即使是美国,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每个消费者想采用就采用的。通常比较知名的惩罚性赔偿案例,都经过漫长而严格的程序。”吴景明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