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使用规定
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3.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4.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5.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6.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7.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8.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二、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
(一) 疫苗种类: 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为:乙型脑炎疫苗(分为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乙脑灭活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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