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新的组织结构(第12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大会在其2003年5月8日的会议上,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做出了修改。
第一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863年成立于日内瓦,得到了《日内瓦公约》与红十字国际大会的正式承认[1],它是一个具有其自身法律地位的独立人道组织。
2. 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成员之一。[2]
第二条 法律地位
作为受《瑞士民法典》第60条及之后条款调整的社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具有法律人格。
第三条 总部、标志与信条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2. 其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它的信条是“战争中的博爱”。“人道是通往和平之路”系该组织遵奉的另一信条。
第四条 职责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维护并传播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2)对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运动章程》)所规定之承认条件的任何新成立或改组的国家红会予以承认,并将此承认决定通告其它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所赋予的任务[3],为忠实实施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任何被指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申诉;
(4)作为主要在国际性与其它武装冲突或国内冲突中开展人道工作的中立机构,应始终努力确保对受此类事件与其直接后果影响的军方和平民受难者提供保护和救助;
(5)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确保中央寻人局正常运转;
(6)在预计可能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应与各国红会、军用与民用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主管当局进行合作,致力于培训医务人员及准备医疗设备;
(7)为增进人们对适用于武装冲突之国际人道法知识的了解并促进其传播而努力,并为其发展做好准备;
(8)执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一个特殊的中立和独立的组织以及调解者,可提出任何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人道倡议,并可考虑需由此类组织进行研究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与运动其它成员的关系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各国红会保持密切联系。经与各国红会达成一致意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与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例如,武装冲突时所开展行动的准备工作,对《日内瓦公约》的遵守、发展和批准,以及传播运动基本原则与国际人道法。
2. 在发生第4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需要协调其它国家红会之援助的情况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该国红会或相关各国的红会进行合作,根据与运动其它成员达成的协议协调此类援助。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它应依照《运动章程》以及这两个组织间达成的协议,与后者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与运动外各方的关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与政府当局以及可向其提供有益协助的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保持联系。
第七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委员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瑞士公民中选举委员。它由15至25名委员组成。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应在《内部规章》中予以规定。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每四年改选一次。在三个四年任期结束后,必须获得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多数选票方可继续连任。
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选举名誉委员。
第八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定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法定机构包括:
(1)大会;
(2)大会理事会;
(3)主席;
(4)指导委员会;
(5)内部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