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大会
1. 大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它负责监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制订政策,确定综合目标和组织策略,批准预算和账目。大会将其部分权力授予大会理事会。
2. 大会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每个委员具有相同权力。其主席和两位副主席应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担任。
第十条 大会理事会
1. 大会理事会是大会机构之一,根据大会的授权行事。它负责筹备大会活动,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决策,并且作为指导委员会和大会间联系的纽带,它定期向大会进行汇报。
2. 大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出的五位委员组成。
3. 大会理事会主席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担任。
第十一条 主席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对外关系主要由该组织的主席负责。
2. 作为大会和大会理事会主席,他应确保维护这两个机构的职权范围。
3.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一名常任副主席和一名非常任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
1. 指导委员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和确保实施大会或大会理事会制定的综合目标与组织策略。指导委员会还负责行政部门的正常有效运转,行政部门的工作涉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全体员工。
2. 指导委员会由总干事和3—5名部长组成,他们均由大会任命。
3. 总干事负责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权
1. 主席或指导委员会所做的一切承诺均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他们行使权力的各项条件应在《内部规章》中予以规定。
2. 涉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三方做出财务承诺的所有文件均须具有两个经正式授权之人的签字。在指导委员会的提议下,大会理事会可确定免除此要求的金额限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内部审计部具有独立于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它直接向大会报告工作。它通过内部行动审计和财务审计开展工作。
2. 内部审计部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整体(包含一线和总部)进行审计。它旨在独立地评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表现,并判断其资金配置与该组织的策略是否相关。
3. 在财务方面,内部审计部的作用是对大会委托之外部审计公司的工作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 资产与财务审核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要资产为各国政府与各国红会的捐赠、私人基金以及证券收入。
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以其资产及可供其支配的投资基金为限,为其所做之承诺提供保证,其委员对此不负任何个人或集体责任。
3. 对资产和资金的使用应进行内部(内部审计部)和外部(通过一个或多个审计公司)的独立财务审核。
4. 即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散,其委员也不得对该组织的财产提出个人主张,该财产仅用于人道目的。
第十六条 内部规章
大会应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对本《章程》的实施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 修订
1. 大会可随时对本《章程》加以修订。修订方案需被列入两次独立会议的议程进行讨论。
2. 只有当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且赞成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时,方能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生效
本章程自2003年5月8日起生效,它应取代于1973年6月21日生效,并于1998年7月20日经过修订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
注释:
1. 自1986年11月8日起,红十字国际大会之名称改为“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2.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运动)也被称为国际红十字。它由各国红十字或红新月会(各国红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组成。
3. 在本《章程》中,对于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而言,使用“日内瓦公约”这一措辞时也包括其《附加议定书》。
来源:红十字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