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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www.yongyao.net  2008-5-27 14:44:32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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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于居民医保费按时足额缴纳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医保机构汇集后提供的数据,于30日内按照比例核拨。补贴资金统一划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居民于取得参保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取得参保资格之日起超过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我市并符合初次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缴费按照重新参保办理,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和在门诊进行规定病种治疗的,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需要门诊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医保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诊单位。参保居民就诊或者治疗时应当持本人医保证、卡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使用医保证、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本人的医保证、卡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手续。不按照规定使用本人医保证、卡办理住院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医保基金中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成年居民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500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3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500元。

(三)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者经批准转到外地治疗的为700元。

参保居民在同一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精神病、乙型肝炎、肺结核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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