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医院处理应予人文关怀
对于上述事件,浙江杭州市心连心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宏峰认为,这是一起在医院偶然发生的悲剧,医院处理时更应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进行处理。
“于理,孩子家属有监护责任,医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医务;于情,小孩家属失去孩子是心痛的,给其精神带来了严重打击,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精神赔偿。”徐宏峰说。
至于事件中床位摆放存在隐患的问题,徐宏峰表示,目前国内对于床位摆放、病房布置等细节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而在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中,国际JCI认证标准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对于这类问题有不少内容及检查评估标准。
徐宏峰提醒说,医院应该加强病人看护。“现在大型医院病人多、人流量大是一个现实情况,不少医院病床不够时,加床位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律师说法
医院应尽安全防护义务
事故发生后,东东之死的责任归属问题成为蒲某夫妇与院方争议的焦点。医院一直强调“家属应该承担监护责任”。蒲志辉夫妇承认有监护责任,但医院责任更大,即使医院有“温馨提示”家属不要将孩子带进病房,但保安员一直没阻止。
对此,河北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李惠娟律师分析如下。
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责任要件有三:一是损害事实,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二,损害是由建筑物造成的;三,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而抗辩事由也有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方过错。
此处还涉及建筑设施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相关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根据2005年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厘米”。按此规定,事故发生时,“床面离窗台高度只有11厘米”(蒲某说),医院病房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相关责任
具体到本案,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医院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之相关的包括,建筑物安全问题等。此处就有一个问题,医院建筑是否达标,如果不达标,医院将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窗户距地面的距离有严格安全要求,但是此案中,医院将病床紧紧贴在窗边,无形中降低了安全距离,也就降低了安全要求,造成了严重后果责任,医院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作为医疗场所,为避免发生意外及交叉感染,医院在住院须知、日常工作中有提醒病人及其家属的义务,病人及其家属有响应院方警示的义务。在此案中,如果医院没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警示,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蒲某夫妇来说,他们的责任正如医院一直强调的“家属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关于这一点,由于东东不是住院患者,院方病没有看护义务。因此,蒲某夫妇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手记
警惕非医疗隐患
任何事情都有其偶然和必然。然而对于“病床贴窗,男童坠亡”一事,我迷茫了,这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
其实,这样的惨剧,显然不是蒲某夫妇与医院双方愿意发生的,也不是其他关心此事的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然而,惨剧终究发生了。一场医患双方为责任归属问题展开的争辩也由此展开。
或者还不能完全说是医患双方,因为男童并非住院病人,所以作为事件苦主之一的医院感到十分冤枉。但更令事件另一苦主愤愤不平的是:出了事情,为啥医院连一句宽慰的话都没有?
事实上,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场所,相对于医疗安全,非医疗安全保障体系现状并不容乐观。我认为,对于医院来说,以上的惨剧追根溯源便在如此。
记者发现,近几年来病人坠楼事件便有数起。因为种种原因,个中的非医疗安全保障因素并未引起业界多少关注。又如医院消防问题,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2005年底吉林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的警示。除了医院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外,其他如医疗设备安全隐患,未列入特殊岗位管理的岗位隐患(如高压氧舱、高压消毒、消防控制中心、电工、电梯、电焊、设备维修、管道维修等安全问题)等,又有多少管理者关心?
实际工作中,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倒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一项活动。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谁敢不重视?再说逐级负责,谁敢不签?于是,有的院长与上级签安全责任状时压力很大,可回到医院立马与各科把同样内容的责任状一签了事。没有监督、没有检查的安全责任状,只能是一纸空文。
医院管理方面,医院管理者往往重医疗、抓发展,当然这固然没错,但忽略非医疗安全的支持与保障,迟早会出事的!
来源:医药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