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实现待遇追溯?
答:属于以下三类情况且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办理待遇追溯:
1.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3.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溯:
第一种: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定点医疗机构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并领回与应记帐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操作。
第二种: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操作。
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到市医保中心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账户。
5、是不是一领到卡
就能报销在追溯期内的费用?
答: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院方开始办理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的有关业务。此外,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发生在其选定医院的门(急)诊医疗待遇才能追溯。如果参保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补录记账的,可就近到广州市医保中心各直属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业务,详细地址同“领卡地点”。
各类参保单位领卡地点
参保登记地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领卡地点
市医保中心医保卡业务服务厅
市医保中心医保卡业务服务厅
市医保中心荔湾办事处
市医保中心天河办事处
市医保中心医保卡业务服务厅
市医保中心黄埔办事处
市医保中心萝岗办事处
市医保中心南沙办事处
领卡地址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6楼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6楼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5楼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