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08】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下列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大病统筹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四是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参保登记等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协助组织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市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参保办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
(一)在校学生、未成年人:120元/人·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270元/人·年。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见《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一览表》(附件1)。
第八条 参保对象中的低保人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重残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其中,A、B类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称为“城市困难人员”。
第九条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未成年人、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到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
第十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根据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0日。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