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药物检测
国家协会
第16条 比赛或冲击纪录赛事的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负责药物检测的实际组织工作,这是比赛组织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协会应保证安排好所有的工作人员(监察员、医生和护士),配备好所有的设备和器材,使得能按本规章进行药物检测。
第17条 药物检测实际组织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都将导致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被课以罚款一一每个违反规定之处罚金为10000瑞士法郎。如果比赛时间超过一天,罚金就应乘以缺陷持续存在的天数。罚金将由国际自盟纪律委员会征收。
第18条 一旦某个比赛连续两年药物检测组织工作中都出现缺陷,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比赛从国际竞赛日程表中删除一年。
如果某个比赛被中止一年后、重新举办时药检工作中又出现缺陷,该比赛可再被停止一年。
第19条 如果是因为比赛组织者所属国家协会药检组织工作中的缺陷,使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按本规章第20条(第二段)任命的监察员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该国家协会亦应支付其损失和开销。
监察员
第20条 药物检测应在一名监察员的监督下进行。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推荐,为上述比赛(A表)和冲击纪录的赛事指定监察员。在紧急情况下,应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监察员。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应将该任命通知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
就所有其他比赛而言(B表),应由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任命监察员,并可指定和承认监察员为其国内代理人,管辖滥用药物问题。
第21条 监察员将执行本规则中要求他执行的所有任务,即:
—组织以下第34条中提及的会议:
—确认准备好合适的药检房屋;
—确认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已任命了一名检测医生,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一护士;
—确认所有的药检设备符合本规章的规定;
—检查运动员出示的参加药检的会员证;
—当采集尿样时检查现场人员;
—确认尿样瓶的编号和分发准确无误;
—确认所有表格的填写正确无误;
—确认尿样瓶盖印加封;
—确保装有尿样瓶的盒子及填表及时寄发.
第22条 监察员应为每次药物检测撰写报告,或者书面证明药检是按本规章进行的,或者详细列举他注意到的所有不法行为.
监察员应在药检尿样寄出48小时之内用挂号形式将A表比赛的报告邮寄给反兴奋剂委员会,其它比赛的报告除邮寄给反兴奋剂委员会外,还必须将复印件邮寄给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