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检医生
第23条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任命一名医生负责药检并按本规章的规定采集尿样。
比赛大会的医生(随车队)不能被任命为某个比赛的药检医生。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还应任命一名护士,以便在采集尿样时陪伴女运动员。
第24条 药检医生可以指派另一名医生或护士协助自己工作。
实验室
第25条 对于出于药物检测目的而采集到的尿样的分析,应委托给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第26条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应制订一份被批准的实验室名单,并在《信息公报》上公布该名单。
对于该名单的修订,应公布于国际自盟《信息公报》或国际自盟的任何其他通讯资料,否则不能生效。
第27条 比赛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从被批准的众多实验室中选择一个实验室,委托其进行分析尿样的工作。举办世界锦标赛时,应由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选择实验室。
房屋与设备
第28条 应在距比赛结束地点很近的地方提供合适的药检房屋,以便采集尿样。比赛的终点线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药检地点的路标。
药检房屋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并应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如《附录3》中的平面图所示),如药检房间不够大的话,应提供两辆带蓬的车辆;
—其中一部分(接待室)供办理初步手续使用;
—另一部分(里间)供采集尿样使用。
如果监察员提出要求,比赛组织者应指派门卫看守药检房屋入口,只允许与药物检测有关的人员入内。药检房屋应装备得便于进行药物检测工作。设备清单及说明见本规章的《附录4》。
第29条 供药物检测使用的所有装备应数量充足、质量可靠。
第30条 证明运动员参加的药物检测有效。应开出如《附录5》所示的证明书,每个运动员都应开出一份单独的证明。
该证明应填写一式5份、其中包括1份原件和4份复写件、采用“自行复写”的方法(N C R纸)。第二、三、四份复写件上的第5—9、 l 5、 16和19等项填写内容应隐去。
原件应交给国际自盟。
运动员自己保留第一份复写件。
第二份复写件应寄给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
第三份复写件用于第一次分析化验。第四份用于复检分析化验。
第31条 应当用透明或半透明的容器(容量至少为150cc)采集尿样。容器应预先包封好,内部必须绝对干净,无任何化学物质。
第32条 盛留采集到的尿样的瓶子(容量至少为50cc)应颜色透明,每个瓶子应预先包封好,内部应绝对干净,无任何化学物质,还应配有无化学活性的瓶塞。
第33条 容器、瓶子、密封瓶子的材料以及在瓶子上刻印编号,都应按照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的模式准备和进行、该模式的样品存放在国际自盟秘书处。只允许容器和瓶子的形状同规定的模式有差异。
任何无法得到规定设备的国家协会都可以使用其他设备,只要这些设备已事先经过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批准,而且该委员会在审批时特别注意到了这些设备是否适于存储尿液。
只有事先报请国际自盟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协会方能使用上述特批设备。特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但到期后可以重新报请批准。
使用违反规定的设备将受到本规则第17条中提到的处罚,即便药检结果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
第四章 药物检测程序
第34条 (1)比赛的前一天晚上(如果是分段赛,则为第一段比赛的前一天晚上),监察员应召开一次有比赛组织者或其国家协会的代表参加的会议。然后,应对本规章第28条中提及的房屋进行检查。如果是分段赛,则应尽可能提前检查房屋。(2)参加会议者接下来应检查药物检测所需的设备。设备应由监察员看守。
第35条 接受药检的每个运动员都应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或他所参加的颁奖仪式结束后30分钟,到药检房屋的接待室报到。
来源:中国反兴奋剂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