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还将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为基础,按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规定增加儿童用药,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内的药物,纳入报销范围。并将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个人按20元标准缴费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报销比例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65%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按200元标准缴费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在一个参保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多次住院的,除一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不变外,二级和三级医院的第二次住院及以上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住院均为1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按20元标准缴费人员的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5万元(报销所得);其他人员为8万元(报销所得)。
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报销所得)为2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上述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认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60%,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元。
学生于校外期间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与限额予以报销。
来源:大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