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再颁17条惠民政策
囊括养老、医保、住房等民生重点,惠及千万人
自去年5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实施“惠民66条”以来,城乡居民得到“大实惠”。近日,市委、市政府在原66条基础上制定《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17条”),并于昨日正式公布实施(其中部分措施已经实施)。
截至今年6月底,广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5.58万人,失业保险271.62万人,医疗保险352.27万人,工伤保险318.70万人,生育保险132.44万人,农转居养老保险21.19万人,保障范围逐年扩大,但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制度仍以保障城镇企业职工为主,部分城镇居民、农转居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农民等人群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未能纳入社会保险保障政策的充分覆盖范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
“补充17条”主要从各类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入手,切实改善民生,除了广州市民早已熟知的“全民医保”制度继续落实外,农村居民、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13项社会保险政策全部实施后,受惠人数合计约达1219万人次。“补充17条”还特别把今年调查发现的2727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单独列出,确保“当年发现当年解决”原则。
外来工明年可享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17条”要点解读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1.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2008年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即征即保”原则,确保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的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报批。同时,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原已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4月12日出台。
2.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2008年下半年启动实施。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农村居民。
解读:适用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含渔民、牧民)约104万人。
3.加快推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008年下半年,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资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建立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无定期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适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5年,没有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约12.7万人。
筹资模式拟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个人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2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济困难人员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政府按200元/月的标准予以资助,每人每月发放老年生活保障待遇400元。
孤寡老人、持《广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全部由政府资助,个人不需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