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下半年,参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农场原农业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乡镇企业原退休人员和部分街道集体企业原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解读:适用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本市国营农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户籍、在解决办法实施时年龄满35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人员1.5万人;第二类,乡镇企业原退休人员1万人;第三类,部分街道企业原退休人员约1000人。
第一类人员参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第二、三类人员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
5.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布置,从2008年起再连续三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机制,从2008年起,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积累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上半年出台。
二、加快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6.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将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以及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2008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4月21日出台。
7.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给予农转居人员享受城镇同类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公平合理地解决该类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解读:本政策覆盖广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农转居人员38.6万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交,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8.建立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原则,研究制定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参保覆盖面,使此类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2008年下半年出台政策,2009年上半年组织实施。
解读: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广州户籍从业人员。
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的特点,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以及“雇主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制订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拟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给予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9.修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第17号)。
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办法、医疗待遇标准、减轻个人负担等内容作修改完善。该办法修订后于2008年9月开始实施。
解读:该政策已于2008年7月30日出台。覆盖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人员,目前约有333万人。
10.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2008年底前出台政策,2009年上半年实施。逐步扩大统筹金支付范围,采取统筹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方式,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解读:覆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目前约有426.8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