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吸入制剂系指药物以特殊装置给药,经呼吸道深部、腔道、粘膜等发挥全身或局部作用的制剂。包括定量吸入气雾剂(MDI,Pressurized metered dose inhalers ),吸入粉雾剂(DPI,Dry powder inhalers),吸入喷雾剂(Nebulizers)。该类制剂应对呼吸道与腔道粘膜、纤毛无刺激性、无毒性。
吸入制剂与普通口服制剂相比,药物可直接达到吸收或作用部位,吸收后作用快;与注射制剂相比,可提高患者依从性。近年来申请制剂的仿制、改剂型的品种越来越多。尤其2006年SFDA发出了公告,将于2010年全面停止生产和使用含有氟利昂(CFC)的定量吸入制剂,更换抛射剂的吸入制剂会陆续申报。
对于肺部吸入制剂药学、毒理、临床方面的技术要求,药审中心召开过专题讨论会讨论,具体内容请关注药审中心后续的相关信息。
对此类制剂,研究单位一般会对药学、临床按照相应的技术、注册分类要求进行研究,而忽略毒理方面的研究,因此将对此问题的认识与大家交流,以提请大家对这类制剂毒理方面的关注。
一、与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制剂特点
由于肺部吸入制剂需要有吸入装置、抛射剂和活性药物等多部分一起共同组成,其制剂具有明显有别于其他制剂类型的特点。与临床前安全性有关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不同的装置、粒径和抛射剂会明显的影响药物在呼吸道不同部位的分布,从而导致不同部位的毒性反应。不同吸入制剂的药物在肺部的沉积不一样,系统暴露也不同,因此不同制剂的相互转化可能导致药物进入肺部的剂量和血药浓度的不同,因此应考察不同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新化合物或新成份吸入制剂的药效应在动物试验中体现,药效可结合临床研究评价,以临床结果为主要评价指标。临床前应关注制剂安全性。
二、对吸入制剂毒性试验的一些考虑
1.急性毒性:通常使用两种动物,模拟临床给药途径(吸入给药)和另外一种能反映药物在体内最大暴露的给药途径给药。
2.局部毒性:观察经口或鼻腔给药时暴露的器官和组织的变化,也可以结合长期毒性试验观察。
3.长期毒性:一般至少采用包括不同性别的两种动物(通常为大鼠和犬)、两种性别进行吸入毒性试验,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进行毒代动力学(TK)试验,以揭示全身暴露和局部暴露的关系。如果已有其他能反映在体内最大全身暴露的毒性试验的资料,可以考虑一种大动物的吸入途径的试验。
4.致癌试验:如果长期吸入给药的毒性试验没有发现增生性和癌前病变,则只需要开展口服的致癌试验。
5.生殖毒性:可采用口服的方式。如果吸入给药途径的生物利用度大于口服途径,应采用吸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