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对照简表
【原因】
提高医保待遇条件成熟
市社保局局长梁冰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用有需要、有依据、有条件概括提高医保待遇的原因。
他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了市民 “看病难、看病贵”的压力,但对比市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重大疾病和长期慢性门诊疾病,仍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同时,参保市民解决生育医疗费问题的呼声也较强烈。这说明我市有需要提高医保待遇。
梁冰表示,我市提高医保待遇是有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的,是有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横向来看,我市周边地区的医保标准普遍超过10万元,而我市为4万元/年,相对偏低。同时,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
梁冰说,更重要的是,我们有条件提高医保待遇。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一直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保持良性运行,历年都有一定的结余。政府承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宗旨,就是为市民提供福利。因此,在继续保持基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医疗保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经测算,2009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加支出4.3亿元,基金仍能保持良性运行。
【回溯】
我市第7次提高医保待遇
除此次调整外,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至2008年7月,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先后进行了6次调整。
第一次:2000年12月1日,降低各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即起付标准市内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调整为700元,市内二级医院调整为600元,市内一级医院及其它医院调整为500元,对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保持不变。
第二次:2001年6月1日,再次降低各级医院起付标准,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增加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5万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万元。
第三次:2003年 9月1日,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提高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基本医疗费限额等;
第四次:2006年7月,再次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
第五次:2007年7月,建立农医保与职医保统一制度。
第六次:2008年7月,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均属医保参保对象。
来源: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