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乙肝经过治疗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吗?
人们对于乙肝治疗方面存在着很多认识不足的地方,比如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觉得慢性乙肝治不好,或者认为治与不治都一样,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虽然慢性乙肝到现在为止很难彻底治愈,但是据临床专家介绍,最近十年来,特别是最近五六年,治疗的进展还是很快的,经过有效的治疗,至少一部分病人的病情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大多数病人能够病情稳定,能够延缓或者阻断患者向肝硬化、原发性肝癌发展。所以我们也觉得克服两种思想,一种是根本不治疗,完全悲观、失望,这是不对的;另外一种,急于求成,希望一夜之间马上治愈,这也是不现实的。比较科学的、理性的或者现实的做法就是,对于那些需要治疗的人群,给他们合理的治疗,为其提供标准、规范的治疗,使他们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当然其中一部分经过努力也有可能达到临床治愈或者说接近治愈。总的来说,应该分出层次,大多数病人是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经过治疗以后,多数人治疗以后其生活、工作可以不受大的影响或者基本不受影响。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听信那些有关乙肝治疗广告的“宣传”,而要到正规的医院接受系统而科学的治疗。
国家如何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
(1)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2)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4)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 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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